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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794号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栾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晓华,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