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林彦兴与毛玖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兴,毛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133号原告:林彦兴,男。被告:毛玖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彦兴与被告毛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彦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玖强在莒县东莞镇中心初级中学的工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玖强在莒县东莞镇中心初级中学的工资,自2016年5月起每月元至15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