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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当涂支行诉朱江平、陈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朱江平,陈灿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8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支行行长。被告:朱江平,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永兴村湾沟自然村**号。被告:陈灿秀,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永兴村湾沟自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被告朱江平、陈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