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与诸暨市三虎针纺有限公司、何东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诸暨市三虎针纺有限公司,何东海,何淑秀,陈伟星,杨建苏,何军伦,陈香美,何仁满,何古月,汤阳明,周悦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东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1610-7。负责人:寿海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云达,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诸暨市三虎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78568556-3。法定代表人:何东海。被告:何东海,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何淑秀,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伟星,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杨建苏,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何军伦,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香美,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何仁满,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何古月,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汤阳明,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悦萍,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与被告诸暨市三虎针纺有限公司、何东海、何淑秀、陈伟星、杨建苏、何军伦、陈香美、何仁满、何古月、汤阳明、周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9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504.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