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其川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9号罪犯何其川(小名小二建),男,1975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504283815,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运河镇南河村管滩组。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何其川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其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何其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其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其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其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