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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商初字第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诉温静、李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静,李建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212号之一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殿安,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静。被告李建中。本院在审理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温静、李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843元,由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志勇审 判 员  张荐飞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