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26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路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莹。委托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孙尚传。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香清,男,汉族,1989年出生,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定开庭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路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二、准许被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本案受理费282元,反诉费282元,由原告承担282元,被告承担282元。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