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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某、阳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阳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阳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591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阳某通过他人为客户违规办理居住证一张并支付费用,该居住证已被确认为无效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阳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某、阳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阳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