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坤、隋佳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李坤,隋佳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瑞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隋佳利,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隋佳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宁审判员 崔满良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