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358号原告:郭某,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潘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少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丹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