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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5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庆安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间生育一名男孩现已独立生活。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于2013年去外地务工,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间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