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5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庆安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间生育一名男孩现已独立生活。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于2013年去外地务工,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间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