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潘文刚与张少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刚,张少祥,穆文会,李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92号原告:潘文刚,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少祥,男,汉族,1951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习水县。被告:穆文会,女,汉族,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李香,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2008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法定代理人:李香,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系其母亲。被告:张某乙,男,汉族,2002年0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法定代理人:李香,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系其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刚与被告张少祥、穆文会、李香、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刚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原告潘文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