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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四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马四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4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马四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3239.2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予以15元处罚,计罚人民币48588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马四青的罚款48588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非法占地平面图、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马四青的罚款48588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