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白河林业局防火办职工,住池北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白林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中划拨149377.99元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