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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罗、朱燕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少罗,朱燕华,徐乐瑶,付桂霞,郭立军,郝成慧,魏从志,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被执行人王少罗。被执行人朱燕华。被执行人徐乐瑶。被执行人付桂霞。被执行人郭立军。被执行人郝成慧。被执行人魏从志。被执行人徐佳。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罗、朱燕华、徐乐瑶、付桂霞、郭立军、郝成慧、魏从志、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奎开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