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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8刑初92号公诉机关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远,男,1995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远酒后驾驶搭乘有钟某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09线兴文县境内189KM+300M处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远、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发现被告人王远家酒且驾驶嫌疑,当即对其血液进行抽取,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出被告人王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写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有关书证等。被告人王远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远饮酒后驾驶搭乘有其母钟某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09线兴文县境内189KM+300M处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发现被告人王远有酒后驾驶嫌疑,当即对其血液进行抽取,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出被告人王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王远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远赔偿了因事故给赵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赵某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赵某报警,民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王远有酒驾嫌疑,遂立案侦查。2、被告人到案说明,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远因伤被送到兴文县利民医院治疗,兴文县交管大队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传唤王远进行讯问。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检验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4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最低限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兴文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远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5、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资料审查意见,证明钟某在交通事故中仅构成轻微伤,王远未达到轻微伤条件。6、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远对赵某的车辆损失给予了赔偿,赵某书面��解了王远。7、证人赵某证实,2015年12月21日21时许,她驾驶小车回家刚刚经过利民医院,就被对面一辆摩托车撞到她驾驶车辆的左前侧,她当即报了警。8、证人钟某证实,2015年12月21日晚上9时30分许,儿子王远在青龙村王某家喝酒后搭乘她回家,行驶了一会儿后,只听“蹦”的一声,她就从摩托车上飞出去躺在公路上昏迷了,到了医院醒来后,亲戚才告诉她是撞到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了。9、证人魏某、王某1证实,2015年12月21日王远在魏某家吃晚饭喝了酒。魏某证实王远是21时30分许骑摩托车搭乘钟某离开他家的,当晚22时许,他听说王远骑车在利民医院门口出事了。10、被告人王远供述,供认2015年12月21日在其姐夫家吃晚饭时喝了白酒,约一小时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母亲钟某回家,途经省道309线兴文县境内189KM+300M处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远赔偿了赵某财产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远犯罪事实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仲康人民陪审员  罗叙芬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冥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