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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伟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志,徐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志,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徐伟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刘伟志与被执行人徐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伟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