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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凤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凤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664号原告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新扣冰街D幢9-12店面。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凯,男,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委托代理人吴震宇,男,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凤锦,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18元,减半收取4859元由被告陈凤锦自愿承担。审判员  林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