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浩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01号申请执���人:刘浩,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9号楼6单元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83579-0。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执行董事。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108号刘浩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寇淑艳违约金3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及案件受理费3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