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翟必俊与被上诉人翟必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必俊,翟必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必俊,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必发,男,1953年5月31日生,汉族。上诉人翟必俊因与被上诉人翟必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必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必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必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翟必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