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星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星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星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峰,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星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雪峰审判员 胡存祥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