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代勇与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勇,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664号原告代勇,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马少龙,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被告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勇诉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勇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侯兰琴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地润路6号绿城·百合公寓三期12号楼东2单元5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09010762**)房屋一套。2、冻结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1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豫0105民初9664号郑东新区房管局:关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勇诉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1、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侯兰琴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地润路6号绿城·百合公寓三期12号楼东2单元5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09010762**)房屋一套。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民初9664号中国银行花园路支行:关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勇诉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一、冻结被告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名为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25×××44。以上账户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