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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包长春与朱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春,朱文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709号原告:包长春。被告:朱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长春诉被告朱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长春负担。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林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