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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占林与李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林,李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林,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忠荣,男,195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荣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荣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李忠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250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忠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