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罗永汉、曹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罗永汉,曹云霞,惠州市中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305-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仕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琼,郑启迪广东卓凡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永汉,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沙县,身份证号码:×××5010。被执行人:曹云霞,女,汉族,住址:福建省沙县,身份证号码:×××4520。被执行人:惠州市中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区,注册号:441381000005600。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诉罗永汉、曹云霞、惠州市中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罗永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3301.49元、利息9403.69元(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共计292705.18元,本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83301.4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罗永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违约金99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49元。4、曹云霞、惠州市中豪实业有限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永汉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淡水南门大街中豪华夏B幢10C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罗永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法应对其提供抵押的上述房产予以拍卖用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永汉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淡水南门大街中豪华夏B幢10C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凯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