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和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和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482号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6**号第五街区16幢1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郭荣军,公司总经理。被告方和珍,女,汉族。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和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