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京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197号罪犯王京良。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门刑初字第0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京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京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京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京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京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费 亮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