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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秦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902号原告王国才,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秦风玲,女,1983年7月13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才与被告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