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韩芳林、韩潜等与程杰遗弃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芳林,韩潜,程杰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程杰,女,1974年5月19日,汉族,系无无,地址:固始县洪埠乡;涉嫌遗弃罪。辩护人冯强,律师。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韩芳林,男,1970年4月20日,汉族,地址:固始县洪埠乡范郢村。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韩潜,男,1997年10月6日,汉族,地址:固始县洪埠乡范郢村。×××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杰犯遗弃罪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某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杰及其辩护人冯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进行回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鑫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冷宝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