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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跃川与马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川,马建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410号原告蒋跃川,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建海,男,45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跃川与被告马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跃川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将所欠劳务费支付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跃川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跃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跃川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