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705号原告徐琳,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70号。代表人张宏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