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金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1号罪犯张金歌,无业。罪犯张金歌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金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假释期间再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金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金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