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培庆、刘金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庆,刘金运,刘培廷,刘培海,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庆。被执行人刘金运。被执行人刘培廷。被执行人刘培海。被执行人刘金宝。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培庆、刘金运、刘培廷、刘培海、刘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87181.0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87181.0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刘金宝实施拘留,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张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