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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冬桃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41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彭冬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32-1号原告: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法定代表人:叶祥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冬桃,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20320元减半收取101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陆河县和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