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经营者徐彬,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0号。负责人张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建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俊娟,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上诉人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以与原审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间市金昊汽车空调配件厂撤回上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代理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