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4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藁城东高速口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黑AJH7**小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另查明,该事故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右足开放性多处骨折,术后伤口感染至今未愈,不能负重,需继续治疗。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常住��口基本信息,杨某某无前科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杨某某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信息结果单,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晋州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杨某某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本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过,且伤后未愈,仍需继续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会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