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鲍林军与干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林军,干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19号原告:鲍林军。被告:干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林军与被告干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林军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