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法定代表人:王继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董事长。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