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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少进与李海波、单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进,李海波,单丽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53号原告:陈少进,男,汉族。被告:李海波,男,成年人。被告:单丽婧,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进诉被告李海波、单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少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