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少进与李海波、单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进,李海波,单丽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53号原告:陈少进,男,汉族。被告:李海波,男,成年人。被告:单丽婧,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进诉被告李海波、单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少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