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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市财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财源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财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财源珠宝有限公司,何伟玲,王志超,马亚会,何培玲,杜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025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4号楼。负责人康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恩民。委托代理人高行健。被告郑州市财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郑州市财源生活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4层52号。法定代表人马亚会。被告郑州财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号院7号楼附1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玲。被告何伟玲。被告王志超。被告马亚会。被告何培玲。被告杜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郑州市财源新能源科技公司、郑州财源珠宝有限公司、何伟玲、王志超、何培玲、杜春杰、马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6.00元,减半收取22093.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