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3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韩朝军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卿,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清卿,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博。本院在执行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2558号裁决书徐清卿与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因被执行人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清卿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山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