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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友明申请执行左明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明,左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明(曾用名:李有明),男。被执行人左明珍,女。本院在执行李友明与左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左明珍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每年抚养费限当年1月30日前支付,现李友明申请执行的2016年抚养费24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80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冬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