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友明申请执行左明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明,左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明(曾用名:李有明),男。被执行人左明珍,女。本院在执行李友明与左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左明珍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每年抚养费限当年1月30日前支付,现李友明申请执行的2016年抚养费24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80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冬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