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欢欢犯强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欢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刑初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欢欢,男,1994年出生,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5年5月14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乌垦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欢欢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曹欢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伍 威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