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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翟文串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文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46号罪犯翟文串,小名串子,捕前系无业。罪犯翟文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4)丰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文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翟文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翟文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翟文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文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期至2024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