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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初字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2320号原告刘永华。委托代理人李洪刚,静海区148法律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华诉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华撤回对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