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静春与沈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春,沈跃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908号原告谢静春,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跃忠,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静春诉被告沈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静春负担。审 判 长 张卓郁审 判 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