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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万红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红兵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31号罪犯万红兵,淮安市板闸淮江液化气站经营者。罪犯万红兵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楚刑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3)连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万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万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