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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裴德生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裴德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14号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利。委托代理人梁文彬。委托代理人贾德华。被告裴德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裴德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