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43X。2014年5月2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在微信上谈及陈某与朋友廖某均想购买一台苹果6手机,李某为骗取二人的购机款用于还信用卡欠款,便虚构自己表哥在广州开手机店的事实,称可以低价将手机卖给二人。2015年9月11日,被害人廖某分别汇入3000元、5300元到被告人李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62×××67)及李某个人微信账户用于购买手机。随后,被告人李某将8300元取出,对被害人陈某谎称已将手机发货,并将被害人陈某、廖某的微信及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自行到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廖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截图,银行柜员机客户凭条,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人民币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