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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煌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路达辉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煌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路达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9层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15505233-1。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涛、骆源琳,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煌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西侧后埔东里,组织机构代码70542714-3。法定代表人陈鸿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路达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27982-6。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煌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路达辉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4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